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9號
- 原告
- 元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約定條款第6 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