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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告
元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約定條款第6 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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