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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告
福網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統一編
原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
被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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