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福網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原告
- 人
- 被告
-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3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