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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告
福網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
被告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3 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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