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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告
慶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指附表一、二,應補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載,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2 段第4 行關於「28,4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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