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慶達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指附表一、二,應補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載,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第2 段第4 行關於「28,4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4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