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雙方所定立先期技術授權契約書第2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