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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微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大文具印刷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狀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繳納裁判費,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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