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4號
- 原告
- 志凌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4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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