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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告
志凌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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