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6號
- 原告
- 亞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泰鐿企業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乙○○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民國97年4 月14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10月13日下午 2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泰鐿企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民國97年4 月14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8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10月13日下午 2 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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