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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鴻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庚○○
被告
被告
退回)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己○○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2 編號1 違約金」欄記載「自97年4 月24日起至95年10月25日止」,應更正為「自97年4 月24日起至97年10月25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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