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   告
鵬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乙○○
被   告
丙○○
旺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如第一項被告履行給付,第二項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如第二項被告履行給付時,在其給付範圍內,第一項被告免其給付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一被告即免其給付責任。」;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理由欄中關於「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全部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全部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