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柎照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 號 9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