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被告
- 雄原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乙○○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劉士豪即慶皇汽車商行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楊進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丁○○、丙○○、劉士豪即慶皇汽車商行「共同」給付新臺幣拾萬元聲明之真意(向各被告分別請求給付之金額),並補正同項追加請求被告雄原汽車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完整之聲明,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