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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告
雄原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上二人共同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丙○○
被告
劉士豪即慶皇汽車商行
被告
上二人共同 楊進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丁○○、丙○○、劉士豪即慶皇汽車商行「共同」給付新臺幣拾萬元聲明之真意(向各被告分別請求給付之金額),並補正同項追加請求被告雄原汽車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完整之聲明,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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