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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被告
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1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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