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