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台灣特麥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京果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