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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台灣特麥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京果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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