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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告
遊戲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告
奕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經銷合約書第11條可稽,並經兩造具狀陳明無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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