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王飛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合和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萬5960元【計算式:166000(臺北市○○區○○段0 ○段0000地號土地97年公告現值)*81.06(判決書附圖D面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