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