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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被告
恆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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