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士祺律師
- 被告
- 恆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家均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