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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丁○○、乙○○公示送達民國97年2 月1 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7年3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4 月28日下午2 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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