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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巨德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進生

人          2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1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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