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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巨德化工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進生

人          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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