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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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