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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即謝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1 號訴訟事件判決是否確定,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5 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對本件已無影響,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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