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丁○○即謝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1 號訴訟事件判決是否確定,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5 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對本件已無影響,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