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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己○○、丁○○、乙○○、戊○○、甲○○、庚○○、丙○○

  • 當事人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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