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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5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瑞杰
被告
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宗宏
兼法定代理人
臧家軍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賴育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鍾尹堂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游慶生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民欽
被告
林偉民
被告
鄭成敏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告
鄭灶文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被告
陳珊黛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告
陳朋志 原住新北.
被告
簡壽美
被告
郭芳琪
被告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被告
徐希民
被告
蔡仁平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王清亮
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律師
被告
陳奕安 原住高雄.
被告
吳宥豎 原住臺北.
被告
張簡吉祥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告
賴調燦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複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告
王國賢
被告
蔡博名 原住新北.
被告
永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陸杏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被告
許宗喜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告
吳康華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被告
黃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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