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華韋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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