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號聲 請 人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8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錫芬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京京食品有限公司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56,600元 │AA0000000 │96年8月31日 │ │ │惠珍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 │2│京京食品有限公司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60,000元 │AA0000000 │96年8月31日 │ │ │惠珍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