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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98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000元 │XA0000000 │96年11月27日 ││ │甲○○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2│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 │X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甲○○ │限公司北投分行 │ │ │ │├─┼─────────┼─────────┼─────────┼─────────┼─────────┤│3│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2,300元 │XA0000000 │96年12月28日 ││ │甲○○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4│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86,700元 │XA0000000 │96年11月23日 ││ │甲○○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5│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10,000元 │XA0000000 │96年11月5日 ││ │甲○○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6│櫻川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1,800元 │XA0000000 │96年11月28日 ││ │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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