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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天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07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宇太光電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700元 │UC0000000 │96年11月30日 ││ │限公司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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