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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72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 │ │2 │20000 │ │├─┼───────────────┼──────────────┼────┼───┼────┼───┤│2│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000 │ │16 │16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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