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秀蘊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7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 │ │2 │20000 │ │ ├─┼───────────────┼──────────────┼────┼───┼────┼───┤ │2│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000 │ │16 │16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