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72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0 │ │2 │20000 │ │├─┼───────────────┼──────────────┼────┼───┼────┼───┤│2│大昕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000 │ │16 │16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