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邱景松即中央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炘聖營造有限公司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0,000元 │CC0000000 │97年1月12日 ││ │清忠 │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