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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請人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146號 │├──┬───┬───┬────┬────┬─────┤│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面額 │發票日 │├──┼───┼───┼────┼────┼─────┤│ 1 │臺灣中│典試科│AT-77057│33,600元│96年8月10 ││ │小企業│技股份│ │ │日 ││ │銀行東│有限公│ │ │ ││ │湖分行│司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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