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旭能音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146號 │├──┬───┬───┬────┬────┬─────┤│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面額 │發票日 │├──┼───┼───┼────┼────┼─────┤│ 1 │臺灣中│典試科│AT-77057│33,600元│96年8月10 ││ │小企業│技股份│ │ │日 ││ │銀行東│有限公│ │ │ ││ │湖分行│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