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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請人
穩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05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臺北市私立永安老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7,019元 │EC0000000 │96年12月1日 ││ │養護所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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