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穩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05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臺北市私立永安老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7,019元 │EC0000000 │96年12月1日 ││ │養護所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