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利昇石材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之1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1,317元 │XC0000000 │97年3月10日 ││ │司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2 │昇昌石業有限公司任│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5,582元 │QM0000000 │97年2月10日 ││ │重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3 │利碁研磨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39,350元 │AA0000000 │97年3月10日 ││ │司吳明駿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4 │利碁研磨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31,949元 │AA0000000 │97年2月20日 ││ │司吳明駿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