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10,074元 │DB0000000 │97年2月11日 ││ │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2 │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2,3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3 │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4 │路昌電子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6,379元 │BS0000000 │97年1月11日 ││ │司 │限公司台北民權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