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4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高楚安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10,074元 │DB0000000 │97年2月11日 │ │ │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2 │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2,3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3 │正氣金屬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00,000元 │CN0000000 │97年2月29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4 │路昌電子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6,379元 │BS0000000 │97年1月11日 │ │ │司 │限公司台北民權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