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關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12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瞻│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205,170元 │BB0000000 │97年4月30日 ││ │貿易有限公司臺北分│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公司 甲○○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