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64號
- 聲請人
- 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4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民昌印刷事業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51,524元 │AD0000000 │97年6月30日 ││ │司 陳建安 │限公司社中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