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4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2│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3│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2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