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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29號

聲請人
順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9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弘煜機械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3,437元 │CG0000000 │97年7月5日 ││ │陳美川 │份有限公司大湖分公│ │ │ ││ │ │司 │ │ │ │├─┼─────────┼─────────┼─────────┼─────────┼─────────┤│2 │盛聚塑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872元 │HSA0000000 │97年7月5日 ││ │司 陳美川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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