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78號聲 請 人 霈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秋莉 ┌───────────────────────────────────────────────────┐ │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69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建成機械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8,082元 │AD0000000 │97年6月9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