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林尚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瑋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98年8 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8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雪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