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60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利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瑋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98年8 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8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