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10月21日裁定補正,債權人於98年10月26日收受裁定,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