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5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柚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537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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