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周群翔
- 當事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8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柴婉玲已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0日、97年10月2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馬正峰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