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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5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56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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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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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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