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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林尚諭

  • 當事人
    朱永福即順金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560號聲 請 人 朱永福即順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HA0000000~0000000 之支票共37紙,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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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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