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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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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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