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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吳純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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