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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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