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